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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1********,汉族,高中文化,**局**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街**号,现住荆州**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荆州区**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二轮电动车(后载:郑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郑某某受伤及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张某某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通过提取其静脉血样,检测出血液中乙醇含量10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和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某讯问、血液提取、送检视频等电子数据;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佩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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