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6********,达斡尔族,小学文化,农民,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中达加油站附近驾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72/100ml。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