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6********,达斡尔族,小学文化,农民,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中达加油站附近驾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72/100ml。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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