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坊镇**村**号,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29日16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华山路由西东行至莱阳市宏达公路工程公司门口处超车时,撞上对行轿车。经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2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查获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明镜
2017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