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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4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辽H****号白色长安牌轿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于**路交叉口时,撞到路边交通指示牌,被正在执勤的事故民警当场查获。经辽正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02002009号鉴定意见,案发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1.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姜 鹏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于营口市站前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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