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23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罕井镇东方路纸包鱼庄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号的白色桑塔纳小轿车,沿罕井镇东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方小区路口附近时,被在此执行酒驾查处任务的公安局交管大队罕井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6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5、本案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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