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1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K6****号小型汽车,在襄城县紫云大道“**KTV”门口路段挪车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
4、 书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激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襄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