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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号楼**单元**,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6号棕色五菱牌小型轿车沿镐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镐京大道与108国道十字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查,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15.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4.​ 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 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半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区**号楼**单元**户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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