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工作单位:延长石油兴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T号的白色**牌小型轿车,在陕西省**县沿**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再由**立交进入西安**高速行驶至**路收费站,后沿**路西向东行驶至**东路与**大道十字西10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扣。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65.32mg/100ml,系醉酒驾车。2020年1月2日张某某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陕A****T的白色**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扣。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63.28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两次醉酒驾驶,其中第一次系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第二次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