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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魏武大道黄桥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许建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902号鉴定意见书,张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215.76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2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官:蒋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璐璐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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