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诏安县**镇**村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09省道前往诏安县太平镇林塘村,途中因醉酒摔倒在地,经群众报警,民警出警现场并查获张某某酒后驾车。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涉案摩托车物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喜林
代理检察员:许炜坡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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