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3********,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号,现居住贵州省贞丰县**街道**花园**栋**号门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9日被贞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0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由贞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从贞丰县珉谷街道塔山大道沿文笔路往珉山公园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11分,行驶至贞丰县**街道**路(小地名:富豪酒店门口)处,被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贞丰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2020年9月19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2.25mg/100ml。
2020年10月31日,张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从贞丰县永丰街道人民路往贞宸花园方向行驶,于当日6时0分,行驶至贞丰县**街道**路段处,被贞丰县公安局珉谷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后移交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处理。经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贞丰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2020年11月3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2.9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成诚
检察官助理:王一乐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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