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贵州省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22时20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贵GL****号小型轿车由贵安新岐山村出发沿百马大道往平坝方向行驶,行驶至贵安新区百马大道行政中心正门路口10米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隔离花坛,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贵安新区交警支队二大队出警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带回大队,后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仪测试,被告人张某甲检测结果为218mg/100ml,之后将被告人张某甲带至贵阳市清镇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6.51mg/100ml。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2)血液提取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3)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证言(1)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乙证言;(2)唐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凯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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