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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号,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黑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从赤水市人民东路仁和广场往赤水市文华办事处金斛路贵福金街方向行驶,途经赤水市公安局文华派出所门口时,主动到文华派出所投案自首。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被告人张某某的气体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随后依法提取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备检。

2019年12月1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血样)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号家中,联系电话1478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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