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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湄潭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2013年6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5****号小型轿车由迎宾大道往桃溪路口方向行驶至迎宾大道环城路口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碰撞同向停驶正在等红绿信号灯的陈某某驾驶的贵C5****号小型轿车、导致陈某某驾驶的贵C5****撞向宋某某驾驶的贵C贵CS****小型轿车、继而撞上唐某某驾驶的贵C5****号小型轿车,造成贵C5****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查获时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唐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检测单、检测照片、抽血照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7.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

2020423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8519****、1898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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