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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A****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龙里县老供电局方向右转往龙里县西关坡方向行驶,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贵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在贵A****7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方,于当日15时54分行驶至龙羊立交桥桥下,贵A****7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贵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后,贵A****7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碾压王某某,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28000元,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A****7号重型自卸货车、贵J****5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据、银行转账凭证、事故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建议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天明

                                               检察官助理 王唏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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