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6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1*******,大专文化,无业,非共产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单元**层**号,现住贵阳市花溪区**栋**楼**号。无犯罪前科。2019年10月12日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12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其在家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在贵阳市合朋天利城吃饭,期间饮用了约三两白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一人酒后驾驶贵AB****小型汽车从天利城返回小河大兴星城。在行驶至甲秀南路14公里500米处与王某某驾驶的贵F9****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后对方驾驶员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发现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往医院抽血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照片、被告人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410号鉴定文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记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制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明知对方驾驶员报警依然留在现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5.4mg/100ml,且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亮
2019年12月31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地:贵阳市花溪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398405****)。
二、随案移送:1.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文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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