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4********,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4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冀GYV***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赤城县永进路实验小学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桂亮
检察官助理:陈星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所: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58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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