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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在黑山县薛屯乡岗子村Y718乡道约12公里处,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辽G****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张某某被送往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11月14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两次平均值为198mg/100ml。经黑山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8日,张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泽富

检察官助理:陈胜男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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