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9********,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现住址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迅力牌重型厢式货车(洒水车)从达拉特旗高头窑中实能源厂区出发,驾车沿达拉特旗高头窑中实能源煤场西门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实能源煤场西门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08.54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