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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乡****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吃饭时饮酒。当晚23:50时许,张某某驾驶粤L*****号小轿车从进贤县天虹商场出发,经进贤大道行驶至老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送达告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35.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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