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乡****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吃饭时饮酒。当晚23:50时许,张某某驾驶粤L*****号小轿车从进贤县天虹商场出发,经进贤大道行驶至老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送达告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35.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文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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