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65********,汉族,大专文化,遂溪县****局员工,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幢**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悬挂车牌粤GXZ***)在遂溪县遂城镇东园街与东山路交叉口路段处行驶时,被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时当场查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的乙醇浓度为158.15mg/100ml,大于酒醉的界限值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辨认材料和扣押决定书、清单;
4.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被告人张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6.执法记录视频;
7.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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