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遵义市新蒲新区**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6****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东大街沿粮管所行驶至新舟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6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542****,保证人林廷军,联系电话1508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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