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小区,因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持C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往大连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北京路火车站路口路段时,车辆前部车体与道路护栏相撞,造成护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72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鉴定委托书、血样送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在逃人员查询结果单,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在逃人员查询结果、理赔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1218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知道他人报警,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显俊
肖华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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