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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6********,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大街**家属院**-**-**,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1时55分许,在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与泉南大街交叉口,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E0****小型轿车与赵某某驾驶的冀E1****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比对意见书;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摘要;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张某某、赵某某的驾驶人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丽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3291****。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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