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合川区城区道路上行驶,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渝C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合阳城街道宝龙城市广场行驶。当行经合阳城街道合化路路段时,被正在执法的政府安监办工作人员发现其疑似酒后驾驶后移交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调查。后被告人张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警民警抓获,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张某某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53.4mg/100 ml。
2.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渝C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合阳城街道蟠龙市场附近出发,向草街街道古圣村方向行驶。当行经涪江二桥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警民警抓获,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张某某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23.1mg/100 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王 维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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