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龙洲**栋**楼**(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黄某某、曹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化龙路一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渝A8****尼桑轩逸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某、曹某某从化龙路沿鱼轻路往华熙体育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鱼轻路与大江东路T字路口路段时,发生渝A8****轿车撞损道路中心隔离防护栏的单车事故。巡逻辅警发现事故后通知民警至现场,民警将张某某带回队部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75mg/ 100ml,后将张某某带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受损防护栏修复费用人民币2000元。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静脉血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221.2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轿车照片、张某某驾驶证及涉案轿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机动车信息查询、巴南区市政设施管理所情况说明、收取修复费用发票、到案经过及查获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性能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现场勘查笔录;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单车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 波
检察官助理:冯 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45023****;
2.案卷叁册;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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