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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别: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贵HF****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于23时47分行驶至上瑞线1762公里500米(小地名:边浪桥)路段时,车辆刮撞行人邱某某,造成行人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

检  察 员 曾庆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在镇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9550****。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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