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通阳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2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行驶至长春市双阳区水库大坝甩湾林场门前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毫克,系酒醉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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