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鹿乡镇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双营子派出所罚款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没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A****5号宝来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西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盘古屯处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05mg/100m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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