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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现住址******路中段南侧**家属院**西**号,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张**酒后持C1E证驾驶豫A50***小型轿车沿颍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川路与钟繇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月14日,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鉴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宪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一九三十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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