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张**酒后持C1E证驾驶豫A50***小型轿车沿颍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川路与钟繇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月14日,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鉴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宪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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