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新疆阿克苏市**林场**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县**农场**队朋友家喝酒,期间饮酒。当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新NP****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县**农场行驶至阿克苏市**公路**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5.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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