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处**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该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6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新H*****号猎豹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国道2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阿勒泰市**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成分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俊
检察官助理:张瑞丽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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