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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0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G****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自武都区钟楼路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车西站北门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甘KT****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06时56分,公安民警在在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依法对张某某血样进行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8.2mg/100mL。经武都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闫丽宁

 2019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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