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武都区马营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7日21时50分许,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临时号牌甘K*****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武都区彩虹桥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269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驾驶的临时号牌为甘K*****号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对张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5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宏铂窦宏铂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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