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巷**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25日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C***** 号小型轿车沿陇县尚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团部门前路段时,将前方同向王某某驾驶的**牌二轮电动车撞倒(乘坐人王某甲、张某甲),造成王某某、王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l9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申请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鉴定意见;
5.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恩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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