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现住宝鸡市陈仓区**小区**号楼**楼**号,农民。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陈仓区S210省道88公里+600米处时,被设卡检查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血醇检验乙醇含量为84.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吹测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5.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舒涵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3册;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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