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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胜街北口南侧时,其车右前侧与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F号小型轿车左侧后部相撞,致该车前部又与前方司某某停放于此的陕A****5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87.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案件查获经过;

3.血样提取表、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书;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6.被告人户籍信息;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静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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