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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2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号**号楼***户,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1年03月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3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文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城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9.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02月11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书证;2.蔡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东

2021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过渡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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