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或者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居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邵庄派出所西侧十字路口南50米左右处,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5.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子档案查询、办案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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