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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园艺场**连,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乡**村**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青HM****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盐桥路交汇处时,与前方同向停驶等候信号灯放行马某甲驾驶的川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川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停驶尹某某驾驶的青HL****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青HL****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又与前方同向停驶的马某乙驾驶的青HM****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四方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物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凭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路线图,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说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条,;2.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3. 证人马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拘役,并处罚金”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良

检察官助理:马丽梅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联系电话:

0979-8413848;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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