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CX****号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铁东区建国大道与钢城街交叉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张某某被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采集血液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单、查获现场、呼吸检测、采血照片;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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