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7********,汉族,本科文化,高密**储蓄银行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车沿高密曙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府新城小区门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罗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驾车逃逸行至花园街路口北侧时,又与前方顺行的刘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6.0mg/100ml。经查证后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罗某某、刘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