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3**5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高碑店市新城镇北关路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检察官助理:罗琳
二0二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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