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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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
刑事处罚 | |||||||
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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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202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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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因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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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沿河街与勤俭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例行检查时发现有饮酒驾车的嫌疑,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阈值为187mg/100ml,抽取血样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4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市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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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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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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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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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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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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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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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自首(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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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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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赔偿、被害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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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
量刑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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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大连池市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林楠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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