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现住明水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明水县**村**号**街内买药,驾驶车辆行驶至明水县**门前时,被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93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侦破经过;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3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栋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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