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桦南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桦南县保卫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桦南县保卫路与新兴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黑A****A号丰田牌越野车前车牌发生接触碰撞,后董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将张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推翻,张某某受伤后到桦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岩松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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