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委**组**号。2008年4月23日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11日被海伦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牌号为黑A****3号小型轿车行至海伦市伦河镇阳光家园小区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46.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志
检察官助理:刘琳琳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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