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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1********,汉族,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甘南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附近**烧烤时,与宋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宋某某报警举报张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第一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张某某抽血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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