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1********,汉族,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甘南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附近**烧烤时,与宋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宋某某报警举报张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第一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张某某抽血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