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自然 情况 |
姓名 |
张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
出生年月日 |
1988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大专 |
|||||||||
身份证号码 |
2302021988******** |
|||||||||||
职业 |
无 |
|||||||||||
住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 |
|||||||||||
户籍地址 |
同上 |
|||||||||||
其他情况 |
2018年1月20日因酒后驾驶被铁锋区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违法记分12分,暂扣驾驶证。 |
|||||||||||
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19年6月3日 |
|||||||||
拘 留( √ ) |
日期 |
2019年5月27日 |
||||||||||
办理 案件 流程 |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
犯罪 事实 |
2019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1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化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2mg/100ml。 |
|||||||||||
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证言 |
||||||||||||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
||||||||||||
罪名 认定 |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
情节 |
认罪认罚( √ ) |
|||||||||||
量刑 建议 |
拘役 |
四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四千元 |
||||||||
备注 |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懿楠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