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沿广平县建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广源路口处被广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06.9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7.1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到案证明、张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张某某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贡建民
检察官助理:尚志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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