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甘肃省漳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其父亲张某甲名下的号牌为甘J*****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载乘朋友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从位于漳县**乡**村**社张某丁家出发,沿武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阳镇李家沟门大桥以北路段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龙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